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進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保证医 疗仪器卫生设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 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发[1999] 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9]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仪器设备采购的 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市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 事业收入对医疗卫生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医疗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市卫生局配合 市财政局对市各单位医疗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 购买单项价值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 第五条 一次性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市各单位需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 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市卫生局。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 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产地、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年度预算执 行过程中追究加预算安排的项目应编制采购调整计划。 第七条 市卫生局负责市各单位采购计划的登记、分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市各单位申报 的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 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采购物品的标准、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 第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由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卫生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批复通知组》、正式通知各申报单位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全年预算进度和 采购单位的实际需要,负责组织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卫生局负责设立医疗卫生设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为兼 职人员,从符合条件的大中院校、科研单位及市直属医疗单位选聘从事医疗、 卫生、仪器设备、财务等工作的专家构成,主要职责是:受市财政局、市卫 生局委托负责采购项目论证、供应商的考察及参与评标工作。每次采购,从 设立的专家库中按随机抽样方式抽调人员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其中,技术、 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 审定。 第十二条 医疗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的原则,采购方 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等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采购,应实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组织 开展。 公开招标采购要求在市财政局制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广告,吸引所有 有意向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 商。 邀请招标采购要求向五家以上经过资格认证的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终 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具体情况,择优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以及出 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等情况。 询价采购要求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进行比 较,择优采购。询价采购一般用于规格标准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商品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要求向唯一能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尽可能 保证质量,节省资金。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购实施程序: (1)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卫生局通过公开媒体发布招标 公告。 (2)市采购中心、市卫生局组织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监督小组和项 目评审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及市各单位有关代表及 专家组成。 (3)公开开标。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时间、地点,市采购中心,市卫生 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开标, 并请公证处公证。 (4)密封评标。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根据投标书内容,客观评判,独立打分。 (5)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确定最终中 标人。 (6)项目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7)采购合同的签定。招标活动结束后,由市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定 采购合同;对采购的设备有特别要求的,由市各单位与中标供 应商签定采购合同。 (8)验收。由市采购中心、市卫生局组织用货单位、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 组,依据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活动开始前,市采购中心、市卫生局须将具体采购方式、评标标准、评标 原则、招标文件等有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审定,如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方可 实施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将采购的具体情况及履约情况书面送市财政局 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应通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 局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纳入采购范围的医疗设备,如遇突发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 市各单位应报经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同意后,直接向供应商采购。采购时应 通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未纳入采购范围的医疗设备,授权市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购。如果该项设 备其他单位也需要并可形成一定批量的,为节约采购费用、提高规模效益, 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卫生局统一组织招标。
第五章 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十八条 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单位自由资金。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设立市医疗卫生仪器设备采购资金专户,其资金应遵循专 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由市卫生局统一核算、统一支付、不得与其 他资金混淆。 第二十条 市各单位用自有资金与财政预算内、外拼盘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应 根据市卫生局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于采购开始10日前 将单位采购资金划入市医疗卫生仪器设备采购资金专户,同时在进账单 上注明单位名称、采购金额、项目名称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局提交的资金拨款申请书和采购合 同、验收结算书、供货发票复印件等结算凭据,经审核后分期或一次性按 医疗设备采购的实际价款,将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从市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统一拨到市卫生局市医疗卫生仪器设备采购资金专 户。市卫生局统一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单位拼盘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对单位自有资金负担的部分,按其占采购资金来源的比例多退少补,实际 支付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由市卫生局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补)款通 知书》,退还款或补交。 第二十二条 纳入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预算全部为单位自有资金的,其采购资金的 收支划拨通过市医疗卫生仪器设备采购资金专户,各单位按市财政局 批准的采购计划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通知书核定的价格及有关资料直 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采购货款支付后,市卫生局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核定通知 书》给各单位开具《政府采购资金指出转账通知书》,单位据以办理单位 预算收支和固定资产转账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购买医疗卫生设备预算内、外资 金结余部分,仍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用于卫生事业的投入。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属医疗卫生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 督。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对市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要加强指导、监 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应招标而未招标 的,采购无效,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核拨资金,各单位会计人员一律不得报 销。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医疗设备,如:汽车、空调、微机、及外部 设备、办公用纸、办公家具、复印机、摄像机、传真机、数码一体机及汽车 维修、保险、加油等项目采购计划的管理、资金的拨付及采购的组织实施等 按照全市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对所辖单位的医疗设备采购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